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

发布时间:2018-04-10
       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,当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(简 称网站 ICP 备案)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,例如对 自助网站、跳转域名网站以及博客网站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等,经与 相关单位共同研究,明确了现阶段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管理要 求,具体内容通知如下:
 
        一、网站 ICP 备案的域名界定 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)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互联网域名,是指独立域名。所谓独立域名, 指我国境内组织或个人在各顶级域(TLD)注册体系下直接注册的域 名。举例说明如下:对国家顶级域,以.CN 域名为例,即指用户在.CN 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,如 SINA.CN;或者在《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》(信部电[2006]99 号文件)中规定的 CN 二级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下注册的三级域名,如 SINA.COM.CN、SINA.NET.CN 等。对通用顶级域(gTLD),以.COM 域名 为例,是指用户在.COM 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,如 SOHU.COM,不包 括 NEWS.SOHU.COM 等。
 
       二、自助网站备案问题 由于用户自助建立网站(简称自助网站,相关资料见附件一)的 域名不是独立域名,因此用户自助建立的网站不需要履行网站 ICP 备 案手续。 各局应要求自助网站服务提供者(其开办的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应 当履行备案手续)加强技术业务管理,对自助网站实行实名制管理,并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对自助网站进行管理的责任。
 
       三、跳转域名网站备案问题 跳转域名(相关资料见附件一)网站备案取决于跳转域名所指向 的目标网址。目标网址域名是独立域名的,应当履行网站 ICP 备案手 续;目标网址域名不是独立域名的,不需要履行网站 ICP 备案手续。 各局应要求域名跳转服务(又称 URL 转发服务)提供者及时报备 本地区 URL 转发服务器的 IP 地址等情况,遇有变化及时报告。各局 应按附件二所示格式及时汇总本地区 URL 转发服务器 IP 地址情况报 部电信管理局。 各局应要求本地区URL转发服务提供者将 URL 转发服务器及其对 应 IP 地址专门用于 URL 转发服务,不得用于其它用途。
 
       四、博客网站管理问题 对博客(相关资料见附件一)网站,按照网站管理方式依法进行 管理。 对使用独立域名(非跳转域名)的博客网站,应当依法取得经营 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(即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,应当 取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;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, 应当履行备案手续)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互联网专项内容 主管部门对博客网站内容进行管理。 对非独立域名(含通过域名跳转方式访问的非独立域名目标网 页)的博客网站,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。管理责任 由为其提供相关博客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(ICP)承担。
 
       五、各局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 精神,执行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(信部电[2005]501 号)、《互 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》(信部联电[2006]121 号),在互联网站管 理方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。各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网站 ICP 备案管理工 作,保证网站 ICP 备案咨询电话畅通,充分使用好网站管理工作专项 经费,切实履行互联网属地管理职责。 联系电话:(010)66022519 传真:(010)66021208 电子邮箱:beian@mii.gov.cn。